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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年度統計,台灣地區垃圾清運量22855.4公噸/日,相當於834萬公噸/年,每人每日垃圾量為1.12公斤,目前垃圾處理方式主要為焚化、衛生掩埋及其它處理方式。截至82年度底,以衛生掩埋及焚化方式妥善處理之垃圾量16,196公噸/日,妥善處理率達70.86%,其他處理方式包括堆肥、任意棄置、就地燃燒及填低窪地之垃圾量總計6,659.4公噸/日,佔台灣地區垃圾清運量29.14%。
於河川行水區內任意棄置廢棄物,可能妨害水流甚或排洪功能,此廢棄物種類包括事業廢棄物、營建廢棄土及都市垃圾,尤其都市垃圾部份大都由鄉鎮市公所自行清運而棄置河川行水區,使得同為公家部門的環保單位不忍執行取締工作。
依台灣省浰局提供資料,為解決行水區域垃圾場問題,省浰局於民國84年4月19日召集環保單位及各縣市政府協商改善事宜,統計在行水區內設置垃圾場之鄉鎮市有44處,涵蓋12縣市,10條主要河川、2條次要河川,每日垃圾傾倒量達4,069公噸,佔台灣地區未妥善處理垃圾量之61.1%。
台灣省環境保護處於民國84年9月14日召開河川行水區內鄉鎮市垃圾棄置場改善執行檢討會,擬定3年改善計畫,分別訂定優先順序,並提出預定封閉時間及遷移或移除時間表,概估經費約為12億9千6百餘萬元,預計至86年度止全部完成改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84年9月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辦理河川行水區鄉鎮市垃圾棄置場改善規劃工作,將於85年6月底提出規劃報告,研擬垃圾棄置場改善實施計畫及相關鄉鎮市興建垃圾處理場(廠)建議。
垃圾棄置河川行水區不僅妨礙水流、影響排洪、污染水質、破壞景觀等,為了改善既存事實,必須各單位能夠更為積極地負責協商解決,而相關法條錯綜複雜,主要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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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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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省市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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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區及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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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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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劃。
改善河川行水區內垃圾棄置場最有效的方法,實有賴公權力的執行,及採取「封閉」、「清除」、「治理」、「維護」、「管理」等措施,一方面尋求垃圾有效解決方案,一方面封閉改善垃圾棄置場,才能恢復河川水流容貌,發揮排洪功能,提供永續利用。
針對上述現狀,就河川行水區垃圾棄置場問題,台灣省水利局提出下列數點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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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時程是否太長﹖3年內對排洪影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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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如何確保地方政府能依計畫確切執行完成,且各鄉鎮市不再傾倒河川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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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傾倒河川之垃圾勢必影響水源水質水量,如影響排洪者,應如何清除或若經檢討對防洪影響者又如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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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又有數個鄉鎮市公所於河川內新設垃圾場,應如何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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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有合法焚化爐或垃圾場之鄉鎮,仍於河川內任意傾倒者,又如何因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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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像污水會被稀釋變淡,不像廢氣會在空中擴散消失,堆置河川行水區的垃圾或垃圾棄置場,一場暴雨沖刷後,垃圾漂流水面、堵塞取水口、散佈滿河口地區,或由河口入海再漂回岸上及灘地,水位消退之後,滿地垃圾,破壞生態環境,令人相當痛心。如何解決河川行水區的垃圾棄置場問題,乃是為人類的不智應向大地道歉,向大自然說聲對不起。你我,是否都應該有所行動﹖希望簡短引言,能引起更多的迴響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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