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灣共有129條河川,這些河川之水土資源孕育臺灣的生命,亦促成臺灣的發展,但也帶來夢魘及災害,對如此龐大及重要的資源,如何投以更多的關注及愛心,實為現階段社會與政府應重視的問題。
對河川良好的治理及有效率的管理,為維護及利用河川資源的不二法門,亦為政府現階段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故謹就有關河川管理與塣事權問題詳予說明檢討,以供研討之參考。
二、基本法令規定
憲法
第108條規定: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第109條規定: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第110條規定: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省縣自治法
第十二條:下列各款為省自治事項。
六、水利事業。
第十三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六、縣(市)水利事業。
第十四條: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五、鄉(鎮、市)水利事業
●水利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六條: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第七條: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本法第四條所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三、現行制度說明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河川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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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治理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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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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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土地及浮覆地之管理、開發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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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河川行政管理。
前項所稱河川,係指自然宣洩洪源之水道及減河而言。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管理機關,在省為臺灣省水利局,在縣(市)政府(建
設局或工務局)。並得責成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河川管理事項。
省管理機關就河川管理有關事項,對縣市管理機關有監督指導權,重大事項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
第四條:本省各河川應依其流域形勢及流域附近經濟發展狀況,由省管理機關區分為主要河川,次要河川及普通河川,並得於各河川內指定特別河段,報由本府核定公告。
第五條:省管理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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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要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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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要河川治理工程之規則、設計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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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檢查與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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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要河川使用行為除種植農作物外,其許可、撤銷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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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河段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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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河段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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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地開發處理事項。
第六條:縣(市)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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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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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河川治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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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普通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檢查與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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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別河段外,各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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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別河段外,各河川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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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治理工程之徵地、徵費及一切行政事務。
1.依據:台灣省停滯管理規則第五條。
2.分類:台灣省政府82.06.23.府建水字第165179號公告。
四、機關整合計畫
●本省現行水利機關組織係為因應早期社會情勢,以建設為主之架構,管理業務當時尚非重點,故水利局僅負水利建設之責,未配置管理組織與人力,管理工作大多交由縣市政府辦理,近年來由於社會情勢改變及各項建設已具規模之後,管理工作未臻妥善乃成為水利事業之主要缺乏。
分析現行水利機關架構,面臨之問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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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權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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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規劃決策功能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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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網羅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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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執行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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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之能力不足。
●省府為改善上述問題,已擬訂省水利機關整合計畫,整合架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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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建設廳第六科與所屬浰局、石門水庫管理局、曾文水庫管理局、鯉魚潭水庫管理局合併成立專責機關,名稱訂為「臺灣省政府水利處」,為省府一級單位,兼具水利主管及水利事業興辦雙重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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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水土保持局之組織維持現況,惟其有關集水區保育經營及野溪治理工作由水利處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規劃原則下協調分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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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北、中、南三地區水資源局,主管各該區內水資源之行政管理,開發利用及整體統籌調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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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河川局,辦理省管河川排水之治理管理,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另成立警察隊隸屬警政廳、機動配合擔任違規取締及排除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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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設規劃局,負責研究發展及大型計畫之規劃,並協助縣市水利事業之規劃事項。
●整合後水利處之職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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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自來水法、及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其後續新法等法規制度省應行擬訂、推動與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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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事務管理及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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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區域性整體調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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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擬定治理計畫及協調水土資源經理分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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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河川排水治理、海堤興建及其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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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集水區治理及水源涵養保育治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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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主管水利事業之協助與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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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團體及自來水事業之輔導、管理及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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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五、權責劃分計畫
水利事業與森林經營事業及水土保持事業之相互關係及業務之協調配合依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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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廳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分別依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各有其主管業務,包括森林經營及山坡地保育,主要目的在於國土保育及資源利用。而林地及山坡地之妥善管理有助於防洪,因此治山與防洪為相輔相成之事業而非屬整體相屬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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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水土保持局之職掌與水利業務重疊部份,僅在水庫集水區經營,河川集水區野溪整治等,將來業務之劃分,林務局將偏重森林經營利用,林管理、造林及水土保持等,水土保持局則偏重山坡地之管理保育,宜農牧宜林地之經營及保育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管制等。其詳細分工將在水利處重要河川流域治理保育之整體規劃所擬定之治理原則下分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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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森林經營,坡地管理及水利業務之相互配合推動,將來並可藉由機關間之經營性業務協調或設立「水土資源經理連繫會報」,藉以溝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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