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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及河川管理
與治理機構適法性之研究

☉郭玲惠(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馬昱(國際灌排協會中華民國分會副秘書長)

 
 

一、緒言

 水是有限的天然資源,雖然台灣的平均降雨量很高(每年2510mm),但是若以每人所分配的雨量來看卻是很低的(不及世界平均值的1/6),尤其隨著經濟逢勃發展,產業結構的改變,各事業用水競爭激烈,更顯現出水資源之匱乏。如何使水資源合理有效的分配,並達成水資源永續發展之目的,確為當務之急,為能了解目前水利行政上所遭遇的難題,因此本文嘗試從水資源及河川管理與治理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著手,提出幾個現行法令中之疑點,以供大家參考。

二、現況分析

 ●原則規定

 憲法第108條、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一般的水利行政分為中央、省(市)、及縣(市)三級,中央水利主管機關依浰法第四條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為經濟部,省(市)政府為省(市)水利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則為縣(市)水利主管機關。

 1.中央主管機關

 水資源業務相當複雜,包含開發、分配、利用、控制、管理、維護及保育等等,因此我國現今中央除由經濟部負責執行外,另依其性質分別屬於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等機關之職責,為中央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負責公共給水及都市排水之建設管理;交通部負責鐵、公路橋樑或穿越河底隧道之建設管理;農委會負責水土資源保育與農田灌溉;環保署負責水污染防治等。至於經濟部則負責政策之擬定、法規之修正與制定、水資源管理、長程與重大計劃之研擬與審核及水利建設之監督。

 2.地方主管機關

 有關於地區性建設計劃之執行與管理由省(市)政府負責。縣(市)政府則負責管理及維護水利事業,包括河道之巡防、取締、水權核定、設施之運轉維護等。地方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相同,除由省(市)及縣(市)政府為各該,省(市)及縣(市)之水利主管機關外,同時亦主管目的事業。

 3.涉及多數目的事業之辦理

 依水利法第63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應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時,則應徵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有關審議及協調工作,我國目前已成立「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及「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前者負責水資源開發、防洪、禦潮、區域排水及水權重分配計劃。後者則協調水利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由經濟部主管且涉及其他部、會、署、省、市權責者。

 ●各項水利事業之管理與治理

 雖然依照憲法與省縣自治通則的規定,很明確地將水資源的管理與治理區分為中央與地方三級制,然而事實上無論是河川、水庫、及地面或地下水的治理與管理上皆出現相當的盲點,甚至有多頭馬車的現象,造成人力資源的多重浪費:

 1.水資源之管理與治理

 為有效管理水資源,使水資源能永續利用,水權登記制度的良窳及制度之落實,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水利法第28條規定,水權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應向省(市)主管機關登記;流經二省(市)以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因此全臺灣大約有6條水系因為跨兩省(市)而由經濟部主管有18條水系因跨兩縣(市)而由臺灣省政府主管,其它地面水及地下水權則由各地縣市政府主管(參考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第3條)。至於其它水資源之管理是否依循著水權登記制度之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則於水利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僅於第4條、第6條及第7條,對於興辦水利事業有類似的規定,應可作為一般之原則。

 有關於水資源的治理,於現行法中並無統一的規定,而是散佈於水利法、自來水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法規之中,因為涉及的事權單位甚多,諸如住都局管理下水道的清潔、環保處負責廢棄物及水質、水土保持與水源保護由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管理……等,如何才能發揮統合及協調之功能,仍有待進一步探究。

2.水庫之管理與治理

 水庫之管理與治理機關相當多,諸如水利局、石門水庫管理局、曾文水庫管理局及鯉魚潭水庫管理局、農林廳、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台北水源特區管理委員會、縣(市)政府……等。現今之法令並未針對水庫集水區所涉及的相關事項作一完整的規定,以致面對違法濫墾、濫伐、濫種甚至侵佔土地的事件,無法有效管治,造成中下游地區水庫淤積及水質污染的情形。

3.河川之管理與治理

 有管於河川之管理與治理於現行制度中是分屬於不同的機構,依照前文所提及的水利法第28條,本省河川可區分為中央管、省(市)管及縣(市)管三級之河川之變化,相當符合省縣自治的規定。然而有關於流域的整治,又往往涉及相當多的單位,諸如住都局、環保處、水土保持局、林務局……等,因此水利法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中對於所謂的主要河川(管理者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次要河川(管理者縣市政府)中之主要河川段治理均由省政府負責。然而卻導致河川之管理者與治理者不一之情形,如何的協調與溝通,產生相當大的難題。

三、建立管理與塣一貫化的體系

 有鑑於我國現今水資源及河川管理與治理事權不一致的現象,如何促使各單位能權責分工清楚,同時達到水資源最有效管理與永續利用的目的,個人認為應有幾個可行方案:

●成立水資源協調會報

 於不更改現有組織之前提下,水資源及河川之管理仍依省縣自治通則由中央與地方三級分層負責。至於有關的治理事項則分別於中央及省縣各成立「水資源協調會報」,負責協調各單位之工作,使治理與管理單位雖有不一之情形,但仍處於分工合作之狀態,人力與資源達到有效之利用。

●成立水資源管理與治理專屬機構

 將現行主管水利事業之各相關機關合併,分別於中央及台北市、高雄市與省政府成立一級之水利機構,例如於中央設立經濟部水資源局,於省則設立省水資源局或省水利處,負責水資源之統籌管理與治理。至於河川之管理與治理是否應比照日本以一水系一貫化之原則,甚至比照美國成立密西西比河流域管理局,則應再詳加考慮,尤其臺灣之河川流域並非相當廣泛,另行成立機構似乎並無必要,但以流域整治取代分區整治之概念,則相當值得參考。

●我國施行之可能性

 不可諱言,我國水資源之管理與治理上有相當大的缺失存在,尤其因為事權分工的不明確導致人力與資源的不斷浪費,由淡水河的管理與整治,我國即可了解到目前法令存有相當的盲點,特別是各個權責單位間之協調往往產生很大的困擾,遂有成立專責機構之聲浪興起,長遠而言,亦有其必要性。然而近程上或以首先成立一跨單位的「水資源協調會報」負責協調與連繫工作,必能於短時間內見其成效,達成水資源之有效管理與永續利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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