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目前我國的水利行政組織,不管在中央或地方,層級太低,不利於水利行政工作的順利推行。另外,各項水利工作的功能分散在各部會或機關,協調不易,疊床架屋,造成全方位水資源開發與保育的困難。在省級方面,水利單位層級太低,而水資源的工作牽涉到建設廳、省水利局、水土保持局、林務局、住都局等各單位,造成一條河川上、中、下游分別由不同單位治理,不易進行全流域整合性規劃,影響治理功能與效率。縣市政府方面,因地方政治勢力的影響,加上地方首長只重視選票,大都不熱衷於水利工作,故水利工作績效不理想。
目前經濟部水利司、水資會合併成為水資源局的提案已在立法院獲得一讀通過,而且省水利局也已由省府同意提升為一級單位,成立省水利處,目前提案已送至省議會,原則上獲得支持。可見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已漸漸地獲得各界肯定,水利機關的階層提升,相信乃指日可待。按目前之方案,即使水利機關提升後仍非為一條鞭制度,不像交通、環保等在中央、省、地方均有連貫的直屬關係,未來水利工作在中央、省(市)、縣(市)如何分工,實有必要加以釐清,未來如何進行完善的縱向連貫與橫向協調仍有必要加強,以使水資源管理工作能更上一層樓。
中程方面,中央若能成立直屬行政院之「水利總署」將更有利於水利工作進行。另外各部會之間有關水利工作的協調與整合也十分重要。如何加強地方縣市政府水利工作人員的素質提昇與促使地方省長重視水利工作,均值得此次研討會的進一步探討、剖析。
二、目前水利行政組織之問題
1.中央方面:缺乏一強有力的水政整合單位,水利問題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目前經濟部主管全國水利事業並負責工業用水、水力發電,農委會負責農業用水,內政部負責自來水、下水道,環保署負責水質保育;無法進行整體性的水資源規劃及調配,事權分散,權責不清,往往各自為政,本位主義盛行,不易協調。
2.省方面:水利組織層級太低,公文層層轉報,缺乏效率。水利局人力較為充沛,但為省府二級單位,其上有建設廳第六科負責水利行政,但人力不多,二者之間定位不明,各項水利工作推動不易,不易留住優秀人才。
3.縣(市)政府方面:許多水利工作之執行、取締,因為地方選舉、政治因素,加上人力、財力缺乏,無法落實。造成地下水超抽、地層下陷、河川砂石盜採、河川污染等各種問題。
4.其它包括:同一河川上、中、下游分別由不同單位治理與主管,牽涉機關有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水利局、水庫管理局、住都局、縣(市)政府等,不易有整體的考量。另外,同一河川之兩岸,也可能由兩個以上的單位管理,步調不一,配合度不好。
三、水利行政組織之調整
作者於民國81年接受行政院研考會的委託,主持「我國水資源管理機關與職掌之研究」,此報告的結論,長程而言建議成立「自然資源部」,統籌各項資源(水資源、能源、海洋資源等)之開發、管理工作,在目前的政治型態下,此方案不可能成立。因此另外建議:
ぇ中央方面:成立直屬行政院之「水利總署」(水資源署),整合經濟部(水利司、水資會)、農委會、內政部之職掌,由水利總署負責全國水資源統籌開發、利用、分配、防災、研究,負責法規、政策之制定。え省方面:合併建設廳第六科及水利局,提升為「水利處」,並將各水庫管理或水土保持局納入,有效率地推行中央水利總署之政策及各項工利工作。
ぉ縣(市)政府方面:不一定要調整,但須加強人力及執行工作能力。事實上省及縣(市)之間的水利工作範圍應再檢討,縣(市)政府之工作及管理項目可再縮小,但須務實、紮實。お其它各項建議包括:配合中央之水利總署,成立淡水河、高屏溪流域管理局,增進河川治理、保育工作效率。省方面可設立北、中、南、東部水利管理局等,以利於推展各地區之水利整體性工作。各部、會、署之水利、水質保育與水土綜合規劃,則由行政院指派一位政務委員或副院長負責各地區之調配合工作。此建議方案,修法最少,人力也不見得需要增加,可由目前各機構整合重編即可。
台大水工試驗所於民國82年接受中興工程科技研究展基金會的委託,執行「台灣水資源問題之研析」研究計畫,對於我國水利行政組織有甲乙兩案的建議,其中甲方案將省水利局併歸中央水資源署,由三級制改成為二級制,評細內容可參考研究之期末報告。
成立水利總署的提議曾於民國82年11月受到立法委員的大力支持,共有143位立法委員共同提案,建議成立「水利總署」,並於修正中的行政院組織法中考慮增加此一機構。但是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目前仍被攔置於立法院,因此水利總署的成立在近期內是不可能實現的。
合併經濟部水利司及水資會,成立水資源局的方案目前已於立法院一讀通過,希望在近日內能儘速將此案付諸實現,對於全國水資源管理的功效將有助益。另外也希望省議會能儘速通過提升水利局之提案,水資源管理才能漸漸進入正軌。
四、其它問題與建議
作者認為以下其它有關水利政組織的問題仍有待釐清、討論、解決:
1.水資源管理工作牽涉到水資源開發、保育、土地利用等,錯綜複雜。經濟部目前已建議成立跨部會之水資源協調會報(由經濟部長擔任召集人)。未來水利總署成立,也應有此類似組織,以整合牽涉各部會之間的不同看法及工作協調,召集人應由政務委員或副院長擔任之。
2.經濟部之首要任務為強調經濟發展,水的開發利用固然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但水的保育與利用也具有同等重要性。在水質保育方面,乃有賴各部會的通力合作,這些部會包括:環保署、農委會、內政部等;當然,水量、水質的關係往往密不可分,因此經濟部也應同時重視水資源的保育,在水利開發過程須強調永續發展、環境和諧、生態平衡等原則,不能一意強調「開發與利用」。
3.目前的全國水利行政系由中央到省(市)與縣(市)分工不明確,且無從屬關係,無法有效貫徹推行各項水資源政策,因此由中央到地方,各項水利業務之權責分工,仍有待解決。
4.目前水利司設有「水資源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各項重要水資源政策與水利工程計劃,作者認為此委員有設立的必要。欲發揮其最大功能,主辦單位的先前作業及平時與省(市)、地方的溝通、協調及分工合作乃不可或缺,如此也可減少審議結果的爭論。
5.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草案中包括了成立重要「流域管理單位」之條文。為了達成流域整體規劃整治的目的,重要流域(例如:淡水河、高屏溪流域)應早日成立流域管理局,但是若能依附在「水利總署」之下,其功能更能發揮。
6.依83年全國水利會議之建議與結論,應成立「各標的用水量審議小組」、「利用水量補償標準審定小組」,以健全水資源合理分配及管理。另外「合理水價審定小組」也應及早成立,以促進合理水價之訂定,反應用水成本,杜絕浪費,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
7.省(市)及縣(市)政府水資源及集水區管理單位應及早設立「水利警察」,賦予實際處罰、移送法辦之權力,才能達到保護河川與集水區之實際功效。
8.建議成立全國性之「水資源研究所」及「水資源資料中心」,以加強水利研究發展工作,健全水資源資料收集、分析與整理系統。南非有一半官方的全國水資源研究中心(Water
Reaearch Commission),其每年的研究經費達新台幣數億元,乃由水價中提撥一定比例而形成,值得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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