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組織架構之缺失:
1.橫向協調方面--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台灣省政府各機關主管機關皆屬事權分散之局面:
中央政府方面:
ヾ目前全國各項水利行政工作在中央皆由經濟部水利司負責,而有關全國水資源利用與綜合開發規劃等技術性業務則由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辦理。二者在其職掌與功能之互動密切,或有重複之虞。
ゝ再者,各項水利事業功能性事權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例如自來水由內政部管轄,農業用水則由農委會負責,工業用水、水力發電由經濟部主管。因此導致在實際執行各項水資源業務管理時,缺乏強有力之統一協調執行之機關,造成事權分散,各自為政之現象。
地方政府方面:
ヾ與水利相關業務分散於不同部門,除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水利局、水庫管理局外,尚包括農林廳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這種依功能設置的結果造成了水平的分化,然部門間的協調並不盡理想。例如水庫集水區內,農林廳為提高農民收益鼓勵農民開發種植;林務局開發森林遊樂區,地方政府發展觀光事業,導致集水區水土保持及涵養水源能力的破壞,水庫管理局對之既無行政權亦無告發權,故對水源難有效管理等,皆為問題所在。
ゝ河川水域跨越不同行政轄區,管理事權不統一:目前許多行政區域皆以天然河川為分界線,造成屬於同一水系(流域)之水資源管理分散於數個不同行政機關來負責,及部分河川兩岸管理事權不統一的現象。另整體河系屬不同機關管理,如上游由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管轄(主要為國有林班地),中游由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管理(主要為山坡地的管理;若有水庫則在最高蓄水位以下由水庫管理局負責),一般標高100公尺以下之下游地區由臺灣省浰局或縣*型F府負責。此不僅無法進行有效之統籌規劃管理,且與區域性經濟發展需求無法配合,極宜成立一統合專責機關。
2.縱向協調方面│中央與地方水利相關機關缺乏聯繫配合:我國水利主管機關中央、省(市)、縣(市)三級。主辦單位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司;在省(市)為廳所屬之水利局(建設局);在縣(市)則為建設局(工務局)。從水利司至水利局中間尚須經經濟部及省建設廳,在省縣層級因須尊重地方議會之意見,故與上級的直接關係減弱。
3.密切相關的事權隔裂,各自為政:水資源與土地原本關係密切,但目前卻分由不同機關主管,在本位主義影響下不能有效配合協調。水資源之開發、保育、利用與水土保持、森林管理等關係密切,卻由不同機關掌管。就水利工程而言,由經濟部主管,細部計畫設計單位為水利局,執行者為農委會另如水權之分配由建設廳水利局決定,縣政府負水權登記,農委會則負責協調而無參與分配之權責。
●水利相關法規重疊及不合時宜,且執行未能徹底:
1.現行法律涉及水利業務者計有八種,包括水利法、都市計畫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自來水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商港法、航業法及電業法等,其間之重疊情形有無不合時宜者,未能定期檢討修正。
2.目前水資源相關法規之執行不夠徹底,使水資源管理成效受限。例如地下水之超抽、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水質保護、河川管理與採砂之管制成效不彰、水權管理無力等均亟待改進。又如水庫集水區,雖設有保安警察,但水庫管理局對其無考核權與指揮權,卻要分擔其經費支出。
●地方政府缺乏經費與專業人才:
水資源有關工作大多為解決當地之需要及問題,管理工作尤其具地方性。目前全省主要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與管理由臺灣省水利局負責,但縣(市)政府基層水利建設則由建設局或工務局之下的水利課負責,由於缺乏專業人才與經費,故無法落實水資源管理與維護之基層工作。
研析組織整合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