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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川保護管理問題 背景說明

☉歐曰正(台灣省水利局水政組組長)
 
 


垃圾問題

 1.河川區域域內各鄉鎮市公所普遍遭遇土地取得不易,而卻因環保單位鑑於用地取得不易,遲未依廢棄物清理有關規定尋覓適當合法設置垃圾場供棄置,而鄉鎮市公所則私自於本省主次要河川區域內設置垃圾場。

 2.為解決行水區域垃圾場問題,行政院環保署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83.08.02第43次會議院長指示,提出「河川行水區內鄉鎮市垃圾棄置場善方案」。

 3.於省府方面本局為解決此問題亦於84.04.19召集環保單位(環保署,省環保處)及各縣市政府協商改善事宜,並經環保處邀約現場會勘結果,在行水區內設置垃圾場之鄉鎮市計44處,其中4處已封閉,據統計每日在河川區域內傾倒量達4,069噸,且嚴重影響排洪已佔據計畫河寬達10%以上者佔24處,日傾倒量大於100噸者計9處,而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計13處。

 4.省環保處於84.09.14召開河川行水區內鄉鎮市垃圾棄置場改善執行檢討會,請各縣市政府按該處所擬訂3年改善計畫加速執行。

廢土問題

  1. 1.為解決營建廢棄土問題,內政部80.05.02已訂有「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並於82.12.22再次修訂。

  2. 惟由於合法營建廢棄土場用地取得困難,又需經環境影響評估,至今台灣省各縣市廢棄土場規劃設置情形:

    •各縣市政府營建廢棄土場規劃設置情形:

     目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規劃設置之營建廢棄土棄置場共30處、面積約620公頃,填埋容量約1,793萬立方公尺。已營運有10處,面積69公頃,填埋容量約210萬立方公尺。

    • 私人、團體申請設置營建廢棄土棄置場情形:

     目前私人、團體申請設置營建廢棄土棄置場共20處,面積約362公頃,填埋容量3,400萬立方公尺。

  3. 由於公有廢棄土場目前已營運者僅有10處,面積69公頃、埋填容量僅22萬立方公尺,又私人興辦者目前營運的亦僅15處,面積87公頃、埋填容量1,320萬立方公尺。

 依上述資料顯示,分別僅佔規劃數之50%、16%、30%。於是大部分之廢棄土任意傾倒於河川,阻礙排洪。

砂石供應問題

 1.供需失衡現況:依據廣業主管單位估計,近6年平均砂石年使用量約為8,610萬立方公尺,其中河川砂石佔80%以上,約6,890萬立方公尺。另據本局統計最近6年本省河川砂石平均年許可採取量僅約3,540萬立方公尺,佔河川砂石使用量51%。顯示,目前河川砂石供需係處於嚴重失衡狀態,不足之49%來自河川之盜濫採,其中以頭前溪、後龍溪、大安溪、大甲溪、烏溪、濁水溪、八當溪及高屈溪等主要採石河川較為嚴重。

 2.河川砂石採取量係依河川平衡輸砂量作考量,本省河川其實每年可供應之合理採取量僅約2千萬立方公尺,實無法如數提供現況需求。

 3.依礦業司84.12.14於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所發表之「砂石資源調查」資料顯示:目前規劃之陸上砂石資源約242億立方公尺,而河川砂石可採量僅約4億立方公尺,陸上砂石源資為河川砂石之57億之多。

 4.經濟部礦業司為解決砂石供應問題已提報砂石開發供應方案並報奉行政院84.11.21核定。惟計畫內對未來如何降低河川砂石之倚賴(如未來三年降低至40∼50%)並無明確之期程或目標。

 5.世界各國對河川砂石之倚賴比例如下:

 6.河川砂石採取過度會造成下列不良影響:

  • 河防安全

  • 跨河構造物

  • 取水設施

  • 地下水補注

土地問題

  • 水利法82.83條規定凡是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或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得征收之,未征收者得限制使用。

  • 依照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經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應依法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

  • 本省主次要河川據浰局初步估計,河川內私有地面積約12,000公頃尚待取得,如以征收價格估算,可能高達數千億以上。對政府而言無異是巨大之財政負擔,短時間籌措恐有困難。

  • 惟若不予征收,即依浰法或河川管理規則之規定予以限制使用或作土地變更編定,對民眾之權益直接有損害(造成土地價格滑落、銀行不予貸款……等),形成民眾反彈。

  • 又私有地如無法予以收購、征收或取得,則直接形成河川治理與管理工作執行上之困難,而屢有誤發建造或各種糾紛產生。

科技管理

  1. 台灣省河川管理人力及經費嚴重不足,以管理河川最直接之巡防河川人力而言,本省各縣市政府所管轄之河川及區域排水長度計12,960公里,而人力僅66人,平均每人需巡防長度為196公里;與台北市所轄河川長度約200公里,其巡防人力有39位相較,相去甚遠;且較之省公路局警察人力(平均每人負責轄段長39公里)亦有數倍之差異。

  2. 河川巡防人力依現行規定均為臨時僱用人員,既無充分訓練,又無保障及升遷管道,更無槍枝配備,雖水利法敘明水道附設範圍內得行使警察職權,但實際上已無法與有意破壞河川之民眾或人士相抗衡,於是河川管理所暴露之問題日益嚴重。

  3. 本問題雖已獲經濟部重視,即將提報加強河川管理方案,協助增加人力或設備,惟在政府精簡人力之前提下,所增人力應屬有限。

  4. 惟面對本省河川管理轄區遼闊,如何及時而有效的執行管理任務,恐非藉助於現代科技之管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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