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主張:
一、重新檢討有害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制度,由政府機機介入處理 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設置水源保護區河川警察,嚴格執行污染取締工作。 三、盡速移除位於河川行水區的垃圾場。 四、盡速設置水源保護區專責機構。 五、建立權責對等的河川管理制度。
一、重新檢討有害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制度,由政府機機介入處理 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設置水源保護區河川警察,嚴格執行污染取締工作。
三、盡速移除位於河川行水區的垃圾場。
四、盡速設置水源保護區專責機構。
五、建立權責對等的河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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